综合保税区和物流园区可以进行保税维修业务,而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同样也能进行保税维修业务,原则是“两不”“三有”“四注意”。
“两不”指的是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三有”指的是(1)有信用。失信企业不得从事保税维修;(2)有场所设备。企业的硬件要满足对各种已维修,待维修,无法维修,维修料件的分类管理;(3)有系统。可以对维修耗用信息全程跟踪,可以按要求向海关申报。
“四注意”指的是(1)注意按规定设立保税维修电子手册/账册;(2)注意按规定用正确的监管方式进行报关;(3)注意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旧件,坏件,边角料全部复出境。无法复出的不得内销,只能按规定销毁。(4)注意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向海关报告。
*相关法律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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