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苯,硫酸,盐酸,γ-丁内酯,三乙醇胺等等化工产品,如果以单一成分进出口,根据商品编码就可以辨认出上述货物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货物中的易制毒或化武两用物项。必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际上这些货物很少以单一成分进口,而是作为其他化工产品的组成物质而进口,也称为混合物质。
根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公告,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本位数)的货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本位数)的货物,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除此之外的其他两用物项管制的物质并没有规定混合比例,只要含有该物质,即属于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对象货物。
相对于甲苯,硫酸,盐酸,丙酮,麻黄碱等耳熟能详的两用物项管制的物质来说,其他不太知名的两用物项管制物质更容易被忽视,例如γ-丁内酯,三乙醇胺,其实两者都广泛应用在化工行业。
γ-丁内酯在2019年列入了两用物项管制物质中,在行业中应用广泛,印刷墨水,溶剂,焊锡膏,甚至是某些薄膜生产中也有添加。三乙醇胺则广泛应用在抗氧化剂,中和剂,乳化剂,金属切削液,表面活性剂等方面。
2023年4月,苏州某电子加工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晶圆封装用薄膜,其成分有残留的γ-丁内酯,企业在自查发现此问题后,向海关提出了主动披露报告,从而减轻了处罚。
2023年4月,上海某数码公司向海关申报自中国台湾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申报墨水。经海关检查,实际进口货物含成分γ-丁内酯,进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企业在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因此被海关处罚。
2023年1月,拱北海关在核查中发现珠海市某化工企业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清洁剂、洗衣凝珠,商品规格型号申报含10%三乙醇胺,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出口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因此被海关处罚。
严格来说上述案例中企业并不是明知故犯,毕竟在规格中也注明了含三乙醇胺,现场海关也没有发现有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提出了申辩意见,但结果是被驳回,维持原判。错就是错,不能因为不知道就犯错,作为专业的化工企业,应该知道国家对两用物项管制物质的规定,并建立相关的合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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