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宁波海关细化10条措施支持企业利用“中欧班列”+“海铁联运”模式国际货物通道珠澳两地三方联查利用邮包走私大麻制品进境案港珠澳大桥海关查获一起粤澳两地牌客车藏匿红酒进境案医药中间体进口清关一般贸易进口常见问题海关缉私关员识破“毒邮包”哈尔滨海关与黑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合作备忘录(转载)食品进口报关操作流程文莱海运港口:麻拉港(mu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