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01659606 冯经理
解除了减免税设备抵押关系仍然被处罚
时间:2024-06-09    点击:90
合肥某食品公司在2022年接受海关稽查,被发现有六台2018年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在2020年5月-2021年5月作为抵押物向融资机构贷款。2021年5月向融资机构还款后解除抵押关系。虽然在海关稽查时,违规情事已经结束,但仍在行政处罚追溯范围内,虽然设备没有移动,一直在本企业车间内使用,但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企业因擅自抵押减免税货物违规被海关处罚。
抵押贷款是公司的大事,在财务等各种记录中不难找到线索,所以被海关稽查发现是大概率事件。除非过了行政处罚追溯期,否则还是向海关主动披露更加划算一些。只要漏缴少缴税金在100万元以内的情形都可免于处罚,并且不会影响企业的信用等级。
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2年时间是按违法发生日起算的,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按行为终了日计算。例如从2022年12月27日倒推,有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行为,但至2020年12月27日前已经解除抵押关系的,海关就算稽查发现也不能处罚了。
如果一直没有解除抵押关系,直至减免税设备已经过了监管期呢。这种大概率属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情况,仍然会被海关处罚。
参考:主动披露相关法规
2022年6月30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了主动披露企业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相关条件和情况。相比上一版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放宽了免于处罚的条件,将主动报告时间由3个月延长到6个月,对超过6个月但在1年内主动报告的案件只要漏缴税款比例在30%(原规定为10%)以内或漏缴少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原规定为50万元)的情形免于处罚。增加了减轻处罚的条款。即使由于主动披露而被海关处罚的,企业无需降级,高级认证企业在接受缉私调查期间仍维持原有高级认证待遇。可以说这些条款将鼓励更多的合法企业利用主动披露这种容错机制去解决进出口通关中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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