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联合签发)》(财关税〔2016〕18 号)第二项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拿’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对以上的商品,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b2c限值: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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