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3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
对上述三个法规修改的点比较多,要重点留意的是以下几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关于违规行为的表述变更。
原文:
第二十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出口监管仓库擅自存放非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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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应当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
--新增内容。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在出口监管仓库存放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货物的;”删除第四项中的“经营事项发生变更,”。
--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出口货物都可以存放在出口监管仓库。
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得来说,上述法规的修改就是条文表述的更加具体,监管原则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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