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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检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二)
时间:2024-08-03    点击:98
其次,进出口商检存在大量重复检验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即使符合设立行政许可的条件要求,但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规范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这既是为了充分利用市场和民间力量,节约行政成本,也是为了防止政府无限扩权,侵犯公民和企业权利。进出口商检也必须遵循该条原则,特别是政府已经采用行政监督管理手段实施的商品类别,不应再重复列入强制检验的范围。例如,已经实施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称为“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3c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进口成套设备的监督管理制度(该项工作更确切的表述应是管理而不是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许可证制度。从技术管理角度来说,这些注册、登记、许可监管制度已包括了生产体系的过程控制、实物产品的前期确认、对体系和实物的后续监管与抽查,这些控制条件下的商品风险已经大大低于对进出口商品的批次抽样检验风险,因此,再列入种类表的强制性检验要求已无必要。但目前这种重复检验竟然占现行商检种类表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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