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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加工贸易的特点,海关电子手册办理公司为你讲解
时间:2024-08-14    点击:104
海关电子手册办理公司认为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海关电子手册办理公司认为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无需支付进口外汇,按照境外企业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支付进口价款,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出口的经营活动;
海关电子手册办理公司认为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取得来料加工许可证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经营企业委托加工或装配进口料件的生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经营企业设立的工厂,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执照)。
海关电子手册办理公司认为加工贸易监管“企业化”模式是海关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支持加工贸易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有力保障,是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
海关电子手册办理公司认为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单耗、料件消耗清单、工单等保税进口料件消耗核算方式,直接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并办理核销手续。接受海关根据自身生产周期自主确定的单耗申报时间和合理核销期限。核销期超过一年的,海关应当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内部库存情况,要求其在该核销期内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一次保税料件消耗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计作为该核销期保税料件的总消耗。在核销期间,企业可以通过自主核销和年度申报的方式向海关申请核销。
海关电子手册办理公司认为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清单,并要求企业保留相关记录备查。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海关不再收集收发货记录,并要求企业保留相关记录备查。在不超过账簿核查期限的前提下,季度结束后15日内可完成境内销售保税货物的集中申报纳税手续。季度纳税申报和缴纳不得分年度进行,企业应在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企业需要提供保证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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