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提单申报重要知识点,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有以下几种记名方式:
①consigned to a co. ltd.
②deliver to a co. ltd.
③onto a co. ltd.
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
案例: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usd10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装运美国某船公司。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我公司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我方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我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然而被告认为此案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放货的理由是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
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律文本无从依据,故本案适用于中国海商法,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7条规定,提单无论是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现原告正本提单在手,被告已将货物放掉,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立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终审法院依据美国法律改判此案。在法庭的要求下,上诉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通过研读这份完整的法律文本发现,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此案并未涉及美国港口,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7天内,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及利息。
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
(2)指示提单(order b/l)
这是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实务中常见的可转让提单是指示提单。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有四种抬头:
a.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b.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c.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d.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又可分为两种类型: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
a、b两种是记名指示提单。a种提单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当开证银行为了防止进口商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抬头做成凭银行指示。对于这种银行指示提单,从理论上说,托运人本可以不加背书,但因为提单是一种可以转让的凭证,在实务中,议付行往往都要求托运人先作空白背书。如规定以议付行的指定人为抬头,则应由议付行背书转让给开证行,才能凭以向承运人提货。如规定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则还应由开证行背书。银行指示提单,应按银行指示交货。一般在进口商付款后,银行在提单上背书,然后将提单转交给进口商。这种提单可做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 b种提单称为收货人指示提单,a.b.c.公司作为收货人,可以收单后自行提货,也可以背书转让。收货人指示提单对银行不利,因为若开证银行遇买方拒绝付款,想自行提货处理,需先请收货人背书转让提单,这对银行是一种风险,所以开证行一般不愿意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这种收货人指示抬头。
c、d两种是空白抬头提单。空白抬头提单在托运人(即卖方)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一般卖方都在空白抬头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将提单转让给银行,银行即取得货物所有权。若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都是空白背书的意思,发货人只需在提单背面签章,不做任何记载。实务中最常用的就是这种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的提单。空白抬头提单也可以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作记名背书,如果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 to… co., ltd.或endorsed on favor of… co., ltd.都表示背书给某某公司。发货人须在提单背书注明please deliver to… co., ltd.或 please deliver to…bank或类似文字再签章。对于托运人指示提单,托运人还可以不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3)来人提单(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
这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但如果提单遗失或被窃,然后再转让给善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或者在无正本提单凭担保提货时,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较少使用这种提单。有些国家明文规定不准使用这种来人提单。
二、按提单内容的繁简程度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这是指详细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目前使用的提单都是这种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这是指提单上印明“简式”(short form b/l)字样,仅有正面提单内容,而背面是空白的提单。一般提单背面记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但简式提单背面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流通性,所以有些信用证明确规定不接受简式提单。但只要没有这种明确规定,银行可以接受简式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提单上一般均加列“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英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的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等字样。简式提单在美国很流行。
三、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划分
(1)直达提单(direct b/l)
这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从起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换船直接运达卸货港的提单。直达提单中关于运输记载的基本内容里,仅记载有起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不能带有中途转船的批语。凡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或转船者,受益人必须提供直达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这是指货物在起运港装船后,船舶不直接驶往货物的目的港,需要在其他中途港口换船转运往目的港的情况下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为节省转船附加费,减少货运风险,收货人一般不同意转船,但常常直运不可能必须转船,没有哪个港口能通往全世界各港口。我国最大的港口上海,也只能停靠大约200多个港口。所以国际贸易中转船运输方式是常见的。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联运方式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联合起来运送货物的方式,各承运人对自己所执行的运程负责。在货物到达转运地后,由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交给下一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继续运往目的地。在联运方式中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在内并收取全程费用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第一承运人虽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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