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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
时间:2024-10-25    点击:66
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用证的转开是对soho来说,是客户资源保护的重要方法
一.出口商与中间商签定$100万合同,中间商以$120万与进口商签约,货物是30辆轿车,中间商利润为20万美元,发货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纽约.出口商为上海abc汽车厂,中间商为香港efg公司,进口商为纽约opq公司, 现进口商向中间商开出一个l/c,$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转开l/c 中间商以母证为依据,我行向出口商转开出一个l/c, $100万,此证称子证,子证仅可以修改母证如下条款:[见application for partial transfer of letter of credit]
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开出的子证,然后发货,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交给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离岸银行通知中间商替换发票成$120万,离岸银行将$120万的新发票连同其它单据寄给进口商银行,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给离岸银行,离岸银行解付$100万给出口商银行,余额$20万进中间商在离岸银行的帐号.
背开l/c.中间商向离岸银行提交100%的保证金,即$100万, 离岸银行据此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出口商, 此称背对背l/c, 它可以修改母证所有条款,完全凭中间商意愿.
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的背开l/c .然后发货,交单给离岸银行仪付,发票全额$100万,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当场向出口商银行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中间商买单,中间商授权离岸银行对外解付,然后领回全套单据.
中间商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出口商发票$100万改成自己发票$120万,将有出口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离岸银行议付.离岸银行对照母证审单无误后,向进口商寄单索汇,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向离岸银行解付$120万, 同时通知进口商赎单提货.
两者区别
1.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
2.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
3.转开l/c 如操作不慎,有可能泄露中间商机密,要求转证银行对转证有熟练掌握.
4.转证情况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
5.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
如果买卖双方在基础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贷款,买方则有依此约定开立信用证的义务,这种约定通常被称为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实现货款的清偿,表明卖方要求以信用证作其交货义务的安全保障,因此,买方必须首先履行开具信用证的义务,作为卖方发运货物的前提条件。如果买方违反了这一合同义务,卖方可以认为买方违约,从而宣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基础合同中的买方)的请求,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开证行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其针对不同当事方所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
申请人通过提交开证申请书而与开证行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下,开证行有义务按照申请人申请书的指示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如开立背悖申请书内容的信用证,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开证行负责。实践中,开证行为了尽量避免承担因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所承担的责任,往往会在开证申请书(格式条款)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根据《ucp500》第16条和第18条,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以及开证行的被指示方行为等原因引起的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开证行可以免责。
2、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如果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则有义务根据单证一致原则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需要强调的是,开证行的这种付款义务不仅仅是对受益人的义务,同时也是针对开证申请人的义务。付款既是开证行履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支付承诺,也是履行其与开证申请人委托合同项下的义务。
3、审核单据的义务
信用证通常规定受益人在请求银行履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时,必须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在履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之前,应严格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ucp500》第13条a项规定,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ucp500》第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同时,它也是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的严格审核义务仅限于形式审查,不包括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方面的审查。《ucp500》第9条对银行审单作出明确的免责规定,银行对单据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4、保管单据义务
在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单据提交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单据、兑付贷款前的时间内,开证行此时作为受益人(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单据。开证行须对该期间单据的丢失、残缺、改动或损坏等负责。开证行在占有单据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单据《ucp500》第14条d项规定,如存在单证不符点,开证行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或受益人,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由该行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将退还给交单人。如开证行认为单据有不符点而决定拒付,不能格单据正本寄交开证申请人,否则,由此引起的受益人损失应由开证行承担。在开证行认为单据相符,或受益人通知开证行将正本单据奇交申请人的情况下,开证行无须对向申请人的交单行为承担责任。开证行的这一义务基础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或信用证法律的特别规定。
5、开证行对其他受托行的义务
开证行与通知行、议付行等其他银行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开证行负有遵循委托义务的责任,即对受托银行偿付的义务。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通知。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如果受托银行已对受益人支付或承兑,开证行必须偿付受托银行并接受其传递的单据。在承担上述义务的同时,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后,若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付款,那么基于与开证申请人的合同约定,开证行有权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但若开证行背离了开证申请书,或开证行错误地兑付了单证不符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偿付。
保兑信用证是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经另一家银行(保兑行)保兑,保兑行承诺保证兑现收益人开出的汇票金额。保兑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同时保兑信用证也是一种比较新颖的支付方式,但对于许多外贸工作者而言却未必能接受得了。为了对保兑信用证的有个了解,下面对保兑信用证谈了以下要点。
保兑信用证几大要点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其要点是:
第一、保兑的对象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保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ed bank)。
第三、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加保,一般是应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够信任。也有的开证行担心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动要求加保的。报关员培训
第四、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第五、凡使用保兑信用证,应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和保兑行加保的文句。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信用证是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信用证的种类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受益人可自己使用也可把信用证金额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只能受益人自己使用的信用证。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由“转让银行”转让。转让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或者在信用证中明确命名为转让银行的银行。详细的信用证含义还包含以下意思: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
1、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人,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再去寻找供货人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这里,卖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货人是第二受益人。
2、只有被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才可以被转让。
3、只能转让一次,但是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转回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4、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要求转让。外 贸 知 识
5、办理转让的银行是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第一受益人必须通过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转让信用证给第二受益人。
6、转让的金额可以是全部也可部分。
7、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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