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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更新后的进口报关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30    点击:43
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这次修订是在原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自1990年实施后30余年来首次全面修改,跟着进口报关代理一起来看下。
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附则第七十八条“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新《条例》将这几个类别从特殊化妆品类中移除,但五年后这些类别如何管理还有待出台进一步的管理办法后说明。
此外,新《条例》附则中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进口报关功效的适用本条例”。可以简单理解为,纯粹清洁作用的香皂不适用新《条例》,而宣称具有美白、祛斑等功效的则适用。
化妆品进口报关新《条例》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相比旧《条例》中主体责任的模糊不清,新《条例》明确了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在新《条例》中,“注册人、备案人”共出现28次,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如何理解新《条例》的注册、备案制度?
在旧《条例》中,未根据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进行分类管理,仅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而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进口报关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此外,新原料设置3年监测期,注册人、备案人每年必须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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