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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五)
时间:2025-03-25    点击:23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按照本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正像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自行规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一样。这就是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或当事人自治原则。在实践中,货物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应订有法律适用条款,可以选择双方同意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提单上一般都印有法律适用条款、管辖权条款,根据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应当予以尊重。但是,上述条款对意思自治原则规定了限制,合同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应强制适用的法律。
在合同当事人没有对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的情况下,即根据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如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营业地,船旗国,货物的所在地,对合同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价款,使用的货币,仲裁或管辖地点等,确定哪一个国家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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