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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危险货物时的义务(二)
时间:2025-04-03    点击:25
措施是在海上运输中采取、而按规定又可成立共同海损的情况下,经营人仍有义务分摊共同海损损失。
由发货人的装箱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由于货物自身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及其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损失,由发货人负责。
收货人的义务与责任
货物由发货人发出,经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最终将货物完全交到收货人的手中,方为多式联运全过程的终结。那么在这最后一环节上,收货人有什么责任及权限呢?
首先,收货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凭联运提单办理提货手续。若货物卸船后超过10天(含4天集装箱免费堆存期)不提者,港口将集装箱转栈堆放,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此外,收到的货物有灭失、损害现象,收货人应在收到货运记录后7天内提出索赔通知书,若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由不需要书面的索赔通知。收货人提出索赔拆讼的时间应在交付货物之日起180天内,否则承运或有关责任方在任何情况下可免除对货未灭失或损害所担负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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