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跟着进口报关代理一起来看下吧。
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海关总署第245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6号公告,对《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审核确认时间: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变更、撤销和延期,其办理时限参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时限执行。
减免税额度恢复: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额度可以恢复。
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其他:2021年3月1日前海关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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