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01659606 冯经理
上海进口婴儿用品报关代理公司
时间:2025-11-23    点击:5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婴儿沐浴露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婴儿沐浴露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婴儿沐浴露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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