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总局令第9号《进口药材办法》第六条:
进口药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口岸部门办理备案。进口药材,是指非同一(地区)、非同一申请人、非同一药材基原的进口药材。
非进口药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口岸部门办理备案。非进口药材实行目录,具体目录由局制定并。尚未列入目录,但申请人、药材基原以及(地区)均未发生变更的,按照非进口药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