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决定,将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持续开展至2025年。其中提到对盗掘、盗窃、倒卖、损毁、走私等文物犯罪,始终保持高压震慑态势。据了解,2020年8月新一轮打防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破获文物犯罪案件4200余起,追缴文物9.3万件,其中三级以上文物7038件,取得显著成效。
普通的企业和文物走势没有关系,谨慎起见,从事一般贸易进出口代理企业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相关情况,以免无辜卷入案件中。
现行文物出境规定:
1,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49年(含)以前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含)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2.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66年(含)以前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3.现存我国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的分类标准。
4.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5.其他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机构审核确实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应禁止出境。
虽然文物判断有各种细致标准,但简单来说清朝以前的物品属于古代文物,1911 年以来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反映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和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或著名人物有关的实物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属于近现代文物。
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遇到上述物品就要注意了。文物出境必须办理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09版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火漆印章标识放行。文物复仿制品凭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和出境标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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