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险责任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船舶修理险条款。从国际市场上看,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该保险中承保由于船舶修理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机损等造成的损失,或因其过失导致被保险的在修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以及其他船舶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应注意,由于船舶在修理期间遭受地震、火山爆发、雷电及其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等危险较之船舶航行中更大,故船舶修理保险一般将其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
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是承保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属于船舶保险的一种,简称“造船险”,国际保险市场上称其为“造船人风险保险”。同时,此种保险又兼有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赔保险的成份。
船舶建造保险是专门为适应造船工业的发展需要而开办的。 它以各种类型的船舶,包括海上装置 ( 如石油钻井平台 ) 作为保险标的,承保造船厂的整个造船过程,从建造、试航直至交船,包括建造该船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船坞、停靠码头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以新造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活动,其性质属于工程建设保险。由于船舶建造过程中有许多水上业务,如下水、试航等,所以也具备一些船舶营运保险条款的内容。船舶建造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船东,也可以是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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