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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设备不能擅自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时间:2023-10-24    点击:163
根据海关总署第245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第五章第二十二条 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企业按相应程序向主管海关申请,取得海关许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而且不需要费用。但是由于企业不熟悉海关政策,违规抵押减免税设备的案例屡见不鲜。
浙江某纺织公司于2021年2月至4月间共申报进口水刺机1台、无纺布成卷机1台、无纺布切布机2台、梳理机2台、空气穿透式烘干机1台及纤维预处理机1台,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申报总价为820万欧元。
2021年12月,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减免税设备抵押给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抵押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止。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货物价值为5532.301303万元。2022年5月,当事人将上述减免税设备解除抵押。由于违反海关规定,被处罚55.4万元。
减免税设备虽然是企业真金白银买回来的,和一般贸易不同,享受了税金减免,所以要遵守前提条件和监管要求。不仅要在企业内树立减免税设备是受海关监管的意识,还要为减免税设备编号建立清单,在设备显眼处张贴设备编号以及”减免税设备,海关监管,不可随意处置“等警示字样。还要每年定期盘点并向海关报告减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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