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渡船舶(包括载客定额)是否属于强制保险范围?如果是,法规依据是什么?”有船民提出这样的问题。
针对该这个的问题,记者咨询了长江海事局船舶处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对船舶强制保险,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有明文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该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国务院1984年颁发的《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号)第五条规定"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船舶保险(包括碰撞责任保险);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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