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出口通关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虽然进口产品的名称和商品编码和反倾销商品一样,但是原产国不一样,不属于反倾销对象。但海关系统就是提示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早在20年前就有一份文件规定了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
根据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也应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确实无法提交时,向海关提交的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必须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
如果没办法提交原产地证明,可以和海关商量能否使用境外发货方的原产地声明。以上都没有也可以查验货物,货物上有相关原产地标识,一般都可以作为证明。最坏的结果就是没有原产地证明,货物上也无法体现原产地,就要按反倾销税率征收关税了。
加工贸易企业在进口保税料件时遇到同样的情况比较少见,但在涉及反倾销的保税料件内销时,就和一般贸易进口一样,有可能要提出原产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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