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某电机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电子元件一批,申报成交方式为fob,申报运费为5000日元。2022年10月,经企业自查相关单证和财务支付凭证,发现实际运费应为 5000美元。该公司向南京海关主动披露上述情况。
经查,企业员工工作疏忽,未仔细核对报关单证,导致发生上述进口货物运费申报不实的情况。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违法事实,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2023年5月,苏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企业予以减轻处罚。
上述案例中值得借鉴的有两点,第一点是【经企业自查相关单证和财务支付凭证】,这是确认自查的好办法。将通关单证和财务支付数据进行对比,除了可以自查运费申报数据以外,还可以自查申报价格,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用等数据。第二点是【2022年10月】,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了一年,根据相关规定,1年内的违规行为免于处罚,但即使超过1年的违规行为也可以减轻处罚。定期自查是必要的,1年至少一次,这样可以及时提出主动披露,免于处罚。
此外,无论向申报口岸海关或是主管海关提出主动披露申请都是可以的。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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