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药品短缺,但药品进口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二是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目前有27个城市或口岸可以进口药品。(详细见后附清单)
第三是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其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1)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特殊物品)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进口麻醉药和精神类药品需要取得药监局核发的进口准许证。
参考:药品进口口岸名单
序号 城市(口岸)
1 北京*
2 天津*
3 大连*
4 上海*
5 南京*
6 杭州*
7 宁波*
8 福州*
9 厦门*
10 青岛*
11 武汉*
12 广州*
13 深圳*
14 珠海*
15 海口*
16 重庆*
17 成都*
18 西安*
19 南宁*
20 苏州(苏州工业园区口岸)
21 济南(济南航空口岸)
22 长沙(长沙航空口岸)
23 郑州(郑州航空港口岸)
24 沈阳(沈阳航空口岸)
25 无锡(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
26 长春(长春空港口岸)
27 中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
*未限定具体口岸的城市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均可进口相应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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