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5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87号公告,对3c免办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
什么是“先声明后验证”?
所谓“先声明后验证”就是对于符合3c免办发进口汽车零部件,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自我声明》,按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并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对原申报信息进行补充。
具体公告通知如下:
海关公告
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见附件1),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附件3)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二、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三、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
四、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docx
2.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参考格式).docx
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11日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相关附件。
申报指南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一、系统申报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时,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货物申报界面中,在“货物属性”栏目内勾选“3c目录内”(编号11),并在“许可证类别”栏目中选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编号410)。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免办证明》编号并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自我声明”字样,并将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留空。同时,根据海关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要求,企业自行留存《自我声明》或在系统内上传《自我声明》电子文档。
二、系统核查
对于凭《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按原有设置进行联网核查并受理申报。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暂不实施联网核查,受理申报后将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暂未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三、信息补录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对原申报信息进行补充。补充申报内容包括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删除“自我声明”字样,并补充录入《免办证明》编号,以及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补充申报后,系统自动实施联网核查,并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已补充申报并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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