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成品。
2.设立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企业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的情况:
1. 国营企业代理来料加工企业进口加工生产用柴油,监管方式为“加工专用油”(0314)。
2.由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不返销出境,供应国内市场的,监管方式为“进料以产顶进”(0642)。
3.进口5000美元以下、78种列名辅料,监管方式为“低值辅料”(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