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以易货贸易、现汇贸易形式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
2.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合作(工程承包、劳务输出)项下进出口物资及原出口工程设备、物资(包括在境外购买及换回的)运回境内。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边民互市贸易(互市进口商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监管方式“其他贸易”(9739)。
2.未获准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进出口货物。
3.对台湾居民同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成交用台湾船只直接运进产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其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