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低硫附加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低硫附加费是由物流供应商在其提供运输服务中产生的,为其船舶在排放控制区使用低硫燃油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该费用与运输过程紧密相关,并且是在货物起卸前发生的,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所述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通常情况下,如果进口货物成交方式采用FOB(离岸价)条款,低硫附加费明确由进口货物收货人实际承担,则应当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成交方式如果是CIF或CNF(成本加运费)条款,则还需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约定来确定,如已包含在国外卖方支付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中,不另外计入完税价格;如不包含在国外卖方支付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中,实际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承担,则应当计入货物完税价格,须如实向海关申报。
进口饮料首次流程一般为:
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