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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四)
时间:2024-01-02    点击:79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
(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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