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举个例子,国内居民从日本携带8000元化妆品,经过海关认定为自用进境物品,其中只有3000元要征税,但征税的价格要按照行邮物品完税价格来认定,例如唇膏是150元一支,普通化妆品额税率是20%,如果按净重/净含量来计算完税价格≥10元/毫升(克)的,属于高档化妆品,税率为50%。
如果从德国携带了价值1万元的徕卡相机机身,由于属于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要全额征税,而不是扣除了5000元免税额再征税。不过根据行邮物品完税价格单反相机机身的价格是5000元,税率为13%。
行邮物品有区别于一般贸易的估价标准,大部分是一口价,也有按发票认定的。税率分三档13%,20%和50%,特别的是对抗癌和罕见病药物的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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