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种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港交货,所以习惯上常把“交货”与“装运”等同。但要注意发生的例外情况。
1. 确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前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装运
(4)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货款后若干时间内装运
(6)规定在合同签约后立即装运(“即期装运”或“尽快装运”)
2. 规定合同的交货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1)货源因素:即货源是否可满足交货时间。
(2)运输因素:货物是否能按期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按时装运。
(3)市场情况:有些货物的市场情况是随季节(或时间)变化的,应予注意。
(4)商品情况:商品的防潮防热等特点应考虑季节、航线地理等因素。
二. 港口条款
装运港:明确无误地规定“装运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买方提出经买卖双方同意而确定。
应注意:
1.不能接受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为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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