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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一)
时间:2024-01-28    点击:150
一、取得业务资格的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相关法规的定义:
(一)“远洋货运代理”指提供以下服务的实体: 
1、在美国为托运人订舱或安排货物舱位,同时为公共承运人装运货物提供服务;
2、处理与运输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无船承运人”指不实际操作运输船舶,在与有船公共承运人的关系中相当于托运人的公共承运人。 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将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统称为“远洋运输中介”。同时规定,除非在本文后面提到的特例,在美国的任何公民、组织或依照美国的法律成立的组织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须拥有联邦海事委员会批准的有效许可证。每一个独立的分支机构都需要一份独立的许可证。只有取得许可的实体才可以在美国代表一个没有取得许可的 海运 中介提供完成运输合同必须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 以上所谓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是指在提供财政责任保证的条件下,美国 外贸 运输当事人和 海运 中介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所必须或按常规应该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远洋运输中介中货运代理的各项业务; (二)远洋运输中介中无船承运人的各项业务。
二、获得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为了满足获得“远洋货运代理”执照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向联邦海事委员会出示:
(一)具有必备的经验,即其合格雇员必须具有在美国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活动3年以上的经验,以及提供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备的条件。
(二)满足以下财政责任要求,并向fmc报备了满足财政责任要求有效的保证金、担保或保险的证明:
除非按照下列规定提供了保证财政责任的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任何人不能作为远洋运输中介人经营业务。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仅仅适用远洋运输中介人进行远洋运输中介活动的行为。
1、任何在美国境内作为远洋货运代理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应提供50000美元的财政责任保证。
2、任何在美国境内作为无船承运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应提供75000美元的财政责任保证。 3、任何未获得在美国经营业务执照的国外的实体,如为进出美国的 外贸 运输提供远洋运输中介服务的,应提供150000美元的财政责任保证。这种外国实体应对其在美国的代理行为或疏忽负严格责任。 4、任何实体提供的财政责任保证的数额,如每增加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增加10000美元。 
三、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业务划分
 1、“远洋货运代理服务”是指以方便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活动为目的,为他方利益而进行的货物装运服务工作。该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向 港口 交付货物;
(2)准备并处理出口申报;
(3)订舱并确定、落实舱位;
(4)准备并处理发货单或装船单;
(5)准备并处理 海运 提单 ;
(6)准备并处理领事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7)安排仓储;
(8)安排货物保险;
(9)根据美国出口法规 清关 ;
(10)根据要求向银行、托运人或收货人准备并发送有关货物的预先通知或其他文件;
(11)掌管托运人预先支付的运费或其他款项以及与运送货物相关的汇款、预付款、贷款等款项;
(12)协调装货工作;
(13)向出口商提供有关 信用证 、相关文件、许可证、检验检疫以及与运送货物相关的问题的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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