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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车商检治理办法(一)
时间:2024-02-27    点击:114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实在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进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进口汽车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进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治理工作。
第三条 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检验。
第四条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进境口岸后,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进境货物通关单”。
第五条 进口汽车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
第六条 一般项目目检验。在进口汽车进境时逐台核查安全标志,并进行规格、型号、数目、外观质量、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等项目的检验。
第七条 安全性能检验。按国家有关汽车的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进出口汽车安全检验规程》(sn/t0792-1999)实施检验。
第八条 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0791-1999)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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