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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费纠纷再审案(二)
时间:2024-02-28    点击:189
何绥凤将托运书交给了东航的销售代理华迅公司。汇泰公司于同年5月至9月间先后7次按照何绥凤的指示将货物送到上海虹桥机场华迅公司的仓库。该公司签收了货物,随后代填并签发了6票东航货运主运单,还委托华力空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1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主运单。华迅公司签发的6票主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华迅公司,收货人为比利时布鲁塞尔货运gondrand公司。华力空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的1票主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为i·f·c米兰公司。华迅公司还签发7票航空货运分运单。分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汇泰公司,收货人为托运书上汇泰公司指定的意大利诸客户。在此期间,华迅公司按照航空公司预付运费的要求,先后向东航和华力空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了7票货的空运费(外汇人民币)449311.50元(其中6笔系上海到布鲁塞尔空运费、1笔为上海到米兰空运费)。
货物发送后,华迅公司未将航空分运单正本托运人联交给汇泰公司,亦未向汇泰公司索要空运费。7票货物于同年5月至9月间陆续运到米兰,陈伟明先后向i·f·c米兰公司支付了全程空陆运费、清关费及杂费,提取了货物。i·f·c米兰公司分别开具了发票和收据,同时声明该批货物运送合同已履行完毕。1995年2月10日,华迅公司致函汇泰公司称:当时汇泰公司委托i·f·c公司,但i·f·c公司与华迅公司有代理协议,现i·f·c公司将收款权移交给华迅公司,要求汇泰公司依照航空分运单支付上海到米兰7票货的全程空运费101712.824美元。汇泰公司以运费由外商支付,本公司无支付运费义务为由拒付,双方酿成纠纷。华迅公司遂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汇泰公司支付航空分运单记载的全程空运费及滞纳金共计126123.904美元。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运输合同,但汇泰公司将货物交到华迅公司仓库,并在货物托运书上签字,华迅公司已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有权向汇泰公司收取运费,汇泰公司由外商支付运费的理由无据。遂判决汇泰公司向华迅公司支付运费及逾期违约金共计126123.904美元。汇泰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运输合同,但汇泰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口货物,并将货物送到华迅公司仓库,并在货物托运书上签字确认,华迅公司亦将货物委托航空公司运到汇泰公司指定的地点交付,应认定双方间的委托运输关系成立。华迅公司已履行了委托运输义务,汇泰公司应向其支付运费。意大利客户与i·f·c公司间的委托运输合同与本案无涉。遂判决驳回汇泰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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