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则规定,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公路运输采用了全国统一的基本运价,各省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全国统一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在20%上下幅度内,制定本地区实际的基本运价。但是,为解决我国各地集装箱公路运价多年来存在的费率水平偏低,运价与成本倒挂的现象,交通部于1991年以“关于调整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和汽车货运站部管费收项目基本费率的通知”,对原制定的费收规则作了修改和调整。其中20ft箱的全国统一基本运价由3.00元/箱公里调整为5.00元/箱公里,40ft箱由5.20元/箱公里调整为7.50元/箱公里。1992年为解决由于燃油价格上调和燃油供应平价转议价给经营公路运输造成的困难,交通部以“关于提高公路汽车运输省际零担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价格的通知”,将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价格提高了20%。其中20ft标准集装箱每箱公里由5元调整为6元,40ft标准集装箱每箱公里由7.50元调整为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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