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议付信用证?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议付信用证?
议付又称出口押汇,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议付行是准备向信用证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的。
对议付信用证,除非通知行已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否则它是有追索权的。从票据关系来看,在议付信用证下,汇票是一种在法律意义上与信用证相分离的票据。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未保兑信用证的议付行不承担向受益人履行支付的义务,受益人不得直接迫使议付行议付汇票。如是自由议付信用证,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根本不存在协议,而仅仅有开证行向所有银行授予的一般议付权利。议付信用证的类别
议付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议付的信用证称为“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任何银行都有权议付的信用证称为“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或称“自由议付的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凡公开议付信用证,一般来讲在信用证的议付条款中须注明“公开议付”(free negotiation)字样,且开具公开议付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来讲系信誉好,手续简便,银行费用较低的银行。
另外,凡在信用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开议付(open negotiation)或限定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字样者,皆视为付款取单的直接信用证(straight credit),不允许任何银行予以议付,此种信用证称不许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与付款信用证的主要区别一、议付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议付信用证是非限制性信用证,不指定具体由哪一间银行议付,受益人当地的任何银行都可以办理议付。
一般情况下,议付行与开证行不是同一银行。
议付是议付行对受益人的单据办理融资,而融资款即由开证行根据其在信用证中的承诺偿付。除非受益人与议付银行另有协议,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之后仍有追索权。
议付信用证都要求受益人出示汇票。通常,受益人为出票人,开证行为付款人。议付行议付之后,凭汇票/单据向开证行索偿。二、付款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付款信用证是限制性信用证,明确规定由哪一间银行付款,付款行通常是开证行自己,或是它指定的银行(通常是它的海外分行或姐妹银行)。
付款信用证的开证行承诺的是“终局”付款行为。除非受益人与银行另有协议,付款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后没有追索权。
付款信用证正常不需要受益人出示汇票。议付信用证的操作运用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5oo”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
我国银行对于议付信用证的出口结汇方式,除出口押汇外,还采用另外两种:一是收妥结汇,即收到单据后不叙做押汇,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将货款划给议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结汇 ;另一种是定期结汇,即收到单据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口商结汇,此期限为估计索汇时间。因此上述两种方式,对议付银行来说,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5oo”规定,银行不能取得议付行资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的失效地点通常在出口国,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9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
从ucp500的规定来看,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偿付行(指开证行或保兑行,以下讨论以开证行为例)、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之明确比较复杂 尤其是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之确定则更为复杂,它涉及到开证行,也涉及到受益人,故以下讨论议付行、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问题。一、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
议付行在议付信用证法律关系的构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权利与义务明确直接关系到受益人、偿付行(开证行、保兑行)的权责的明确。ucp500就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也遗留了一些问题由信用证的准据法来约束,这些遗留问题给议付行和受益人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增加了不确定性
1.议付行的义务
ucp500对议付行的义务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其一,审核单据的义务。该项义务也是其最为重要的义务。ucp500不仅肯定了单据必须交给议付行(见ucps00第十条),而且在审单的时间要求、审单的标准中也就指定银行(包括议付行)作了规定。在审单的具体要求上,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如果议付行不能及时地按照ucps00的要求谨慎地审核单据,将要承担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损失的法律后果。
其二,通知的义务。如果议付行认为所接受单据存在表面不符的问题,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时,则应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如不可能用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能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该通知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经由本行代为保管或者将退回给交单人(见ucpso0第十四条第1项)。议付行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开证行(或其他偿付行)索偿;二是其偿付遭到开证行向受益人索偿《或其他偿付行)拒付时;三是免责权益。
2.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
关于向开证行索偿,ucps00明确赋予了开证行{或其他偿付行)向议付行偿付的义务,这也是信用证下银行信用的自然延伸。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议付行遭到拒付的情形。根据ucps00的规定,议付行遭此情形主要是单据与信用证存在不符点。因此,议付行为避免遭到偿付银行的拒付,应该谨慎地履行审核单据的义务。
3.议付行向受益人的索偿
如果议付行遭受开证行或其他议付行的拒付,便可以通过向受益人追偿的途径来获得补救 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法律问题有如下几点需要明晰:追索权的法律依据何在?如果议付行和受益人未就追索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是否依然可以行使追索权?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追索权?这种追索权是否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来放弃?如果议付行在审核单据时有过错,这是否意味着追索权的无效?这些问题很难在ucps00的规定中得到圆满的答案。而且各国法律也往往缺乏明确的规定,在此可依法理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
(1)议付信用证有无追索权的实践
从银行的实践来看,议付信用证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with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其英文文字表示法中的“recourse”是表示“追索”、“请求偿还”之意,为了准确地表示其意,信用证中常用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的文句子以表述。其追索权的信用证须在信用证中载明“有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字样。但在实务中,凡未载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字样者皆为有追索权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明确规定“无追索权 (without recourse)的.则称为无追索权信用证(without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字样,以示明确。无追索权信用证,是指出口商签发“对出票人免责”(drawn without recourse)字句的跟单汇票, 若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或议付银行不得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换言之,议付银行不得要求出票人退还所垫之款额,所遭损失由议付银行自己承担。
各国银行界对无追索权信用证签发“对出票人免责”的跟单汇票,持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其原因有三:第一,凭信用证项下签发的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与凭契约规定的非信用证方式所采用汇票(draft)作为支付手段,两者有诸多共同之处,也有一定的区别,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第二,各国都有自己的票据法,在有关汇票追索权问题的规定上比较一致,但是也有一定的差异:如日本的票据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无追索权的汇票是无效的,并声明不允许采用无追索权的汇票。但是英国银行所属设在亚洲各国银行的实践,对不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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