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网站发布内容,2023年,海关继续坚决落实中央稳住经济大盘政策措施,在保市场主体、保市场份额、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三个方面发力,着力落实一揽子促稳提质措施,全力以赴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其中保市场主体就是帮扶企业,让企业办事更方便,享受更多税收优惠,还提到一个比较具体的改革措施,就是【减少轻微违规行为对企业经营影响,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拓宽主动披露适用范围。】
按2022年6月30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目前主动披露适用范围: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可以看出现在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时间点,六个月内主动披露免于处罚,在一年内发现的也大部分都属于免于处罚的情形。那么一年的时间门槛对于企业来说是否足够呢?
对于管理体制完善,进出口合规管理到位的企业来说,因为日常复核和定期进出口活动内审制度使得企业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所以一年时间是足够的。
但对于大部分进出口企业来说,一年时间恐怕是不够的。原因有三点,第一是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难以界定违规行为发生日。以加工贸易企业的账册管理为例,如果保税料件短少问题长期没有解决,账册的理论在库如滚雪球越滚越大,谁也说不清楚在库短少是何时,何种原因造成的。而且企业的关务人员一般不会积极主动解决前任留下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以这部分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是不会进行主动披露的,而是被动等待海关稽查。
原因之二是进出口通关业务都有连续性,而且相互影响。将一年内的违规向海关报告后,拔出萝卜带出泥,很难说是否会牵连到更早前的违规事件,甚至引发海关对企业整体情况的稽查和核查,影响太大。例如关务发现了去年企业有擅自抵押租赁减免税设备的违规行为,但此行为发生之日是在两年前延续至今。而且以前还有多次擅自处置减免税设备的违规行为。在此情况下,企业就会选择自行解决问题而不向海关主动披露。
原因之三是管理体制不完善的企业,没有日常复核和定期内审制度,无法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披露就更无从说起了。
根据过往法规更新的经验,2023年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间门槛会进一步放宽。但无论如何,前提是企业要有进出口合规管理体制,能主动发现问题。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则要正视问题,分析主动披露的利与弊。做到以上两点,企业才可以有效利用主动披露政策,消除企业经营上的关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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