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01659606 冯经理
行政处罚追溯期
时间:2024-04-13    点击:133
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2年时间是按违法发生日起算的,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按行为终了日计算。
2022年末深圳海关对深圳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公司自 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未办理海关手续向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保税货物不锈钢片共95吨,货物价值172万元,涉及税款28万元。
按法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应该按行为终了日计算,该违法行为并没有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应该将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的违规行为视为同一个违规行为处理。
不过深圳海关还是本着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出发点,将违规行为拆分为两段,将2018年6月-2019年6月的违规行为认定为海关稽查发现时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由此对企业减轻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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