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进口相关知识
汽油的税号、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的税号为2710.1210,最惠国税率为5%,进口暂定税率为1%,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
汽油进口需符合的海关检验要求
汽油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商品,cas号为86290-81-5,un编号为3475,属于第三类易燃液体。因此,汽油进口时需满足强制性技术规范(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对质量指标的要求,并需满足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方面的要求。
关于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对归入税号2710.1210的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作出了规定。
1.车用汽油,是用于汽车和机动车等汽油机的燃料,一般由直馏汽油、催化裂化汽油和聚合汽油按一定比例掺和,并添加适量添加剂,如抗爆剂、防胶剂等调和而成,馏程约为40~205℃。根据国家标准,按研究法辛烷值分90、93、97等牌号(gb17930-2006规定研究法辛烷值分别不得小于90、93、97),无水溶性酸碱、水分和机械杂质。
2.航空汽油,是用于航空活塞式汽油机的汽油,通常由基础油、高辛烷值组分、异戊烷加入适量的抗氧剂组成,馏程约为40~180℃。根据国家标准,按辛烷值分为75、95、100三个牌号(gb1787-2008规定辛烷值分别不得小于75、95、99.5)。75号航空汽油适用于无增压器的小型活塞式航空发动机,95、100号航空汽油适用于有增压器的大型活塞式航空发动机。航空汽油除抗爆性外,对蒸发性、贮存安定性及发热值等均比车用汽油的要求高,无水溶性酸碱、水分和机械杂质。
现行规范申报要求
根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规定,税号2710.1210项下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的归类要素包括品名、馏程和含硫量;价格要素包括定价方式(公式定价、现货价等)、是否需要二次结算、签约日期、计价日期和有无滞期费(无滞期费、滞期费未确定、滞期费已申报)。
规范申报范例:1|0|馏程:10%蒸发温度:53.3℃,50%蒸发温度:103.4℃,90%蒸发温度:166.2℃,终馏点:196.6℃|硫含量:2mg/kg|公式定价|需要二次结算|20210513|2021年6月均价|无滞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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