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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出口未申请危险品包装证明案例
时间:2024-04-25    点击:113
广东江门市某电化企业在未能从外海海关取得该两批次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情况下,当事人分别在2021年9月2日和9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出口了两批次的危险货物偶氮二甲酰胺。该两批次危险货物共涉及包装容器2400个双瓦楞纸箱,货物净重48吨,货值14万美元。出口时危险货物使用的包装容器双瓦楞纸箱未经海关鉴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海关处罚5万元。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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