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包装及数量(package & quantity)。写明包装性质,如箱、捆、包以及具体数量,以集装箱装运的也要注明。
4、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不能将货物写成百货、食品,而要写具体品名,如服装、大米、小五金等。可写统称但不能与发票所列货名相抵触。
5、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按买卖合同规定的加成比例计算保险金额,保额小数点后进位成整数(不能用四舍五入法),所用币制应与发票一致。
6、船名或装运工具(per conveyance)。 海运 应注明船名。
7、开航日期(slg. on abt.)。按确定日期或大约月、日填写,但与提单所列开航日期要一致。
8、航程。即写明从何地起运至何地止。如转内陆,则要写明内陆城市名称,不能笼统写“内陆城市”。
9、保险险别(conditions)。要明确具体险别,不能笼统地写“ 海运 保险”(marine clauses)。
10、赔款地点(claim payable at……)。通常是在货运目的地,如果在目的地之外的地点,要加以注明。
11、投保日期(applicant’s date)。保单上载明的出单日期,不能迟于提单上的开航日期。
在办理投保以后发现投保项目有变更或错漏,要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视具体情况或在原保单上更改,或出立批单,以防止可能产生的被动和不良后果。
一般说来,以 信用证 付款的合同,当卖方将出口货物装上海轮后,风险已转移给买方。倘若保险单是以卖方为被保险人的,按商业习惯,卖方在将 单证 送到银行结汇前,在保险单正本加盖签章(即背书)。于是这份保险单的权益随同被保险货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给单据持有人。
投保申请单项目如发现差错、遗漏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正,或已出具保险单者,如发现保险单上任何内容有错误、遗漏或变更项目等现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重新出具保险单或签发批单(endorsement),作为更改保险单的书面文件;批单应粘贴在原保险单上,并经保险公司骑缝盖章,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保险单已寄交收货人,应按原寄单路线寄交收货人,要求粘贴在原保险单上。如投保申请单有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责赔偿。
目前我国有些地区的保险公司为了方便工作,不使用投保申请单,由被保险人自己直接代保险公司缮制保险单,再提供发票及信用证副本给保险公司(或其他类似单据以代替申请单),保险公司据以审核、填制险别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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