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2年时间是按违法发生日起算的,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按行为终了日计算。
广西海关根据稽查指令,于2022年9月广西某农业公司开展稽查发现,该公司于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3票农业灌溉专用管材和农业灌溉专用设备(散件)的商品编号未如实申报,共漏缴税款15万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稽查时间为2022年9月,时间往前倒推两年,即2020年9月前的违法行为都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追溯期。为何上述案例2018-2019年的违规行为也要处罚呢?因为该公司在2018年9月-2021年9月期间进口同样的设备都有未如实申报商品编码的违规行为。这样就可以被视为【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所以违法终了日按2021年9月来计算,不管该公司是何时开始违规行为,都要追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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