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权 :是指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过境权利和运输业务权利,也称国际航空运输的业务或空中自由权。它是国家重要的航空权益,必须加以维护,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交换这些权益时,一般采取对等原则,有时候某一方也会提出较高的较高的交换条件或收取补偿费以适当保护本国航空企业的权益。
来源: 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认为战争爆发时,天空的控制权非常重要。和平后,于1944年在芝加哥就有关天空控制权问题签署了著名的《芝加哥协定》,该协定草议出两国间协商航空运输条款的蓝本,而有关条款仍沿用至今。
各类航权介绍(从本国权利角度说明):
第一航权 :领空飞越权
在不着陆的情况下,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领空上飞过,前往其他国家目的地。
例:北京一旧金山,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那就要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获取第一航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增加燃料消耗和飞行时间。
第二航权 :技术经停权
本国航机可以因技术需要(如添加燃料、飞机故障或气象原因备降)在协议国降落、经停,但不得作任何业务性工作如上下客、货、邮。
例如:北京一纽约,如果由于某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日本降落并加油,但不允许在该机场上下旅客和货物。此时就要和日本签订技术经停权。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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