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申报之修理物品适用范围要求
一.适用范围:
1、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2、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