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2022年106号公告公布的高级认证通用标准中,在内部控制标准的第2项进出口单证中要求:(5)建立并执行禁止类产品合规审查制度。这是相对于2021年标准的新增内容。建立禁止类产品的制度,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禁止类产品,下面重温加工贸易禁止类相关的内容。
有关商品是否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要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90 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0〕54 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第12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相关文件确定。
〔2014〕90 号发布了1871项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2020〕54 号从中剔除了199项,2021年第12号将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94项产品移出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目前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共计1578项。
而关于商品的贸易方式限制要根据《目录》禁止方式或者所附条件进行确定,禁止方式仅为“出口”原则上是指禁止成品出口、禁止方式仅为“进口”原则上是指禁止料件进口、禁止方式为“进出口”原则上是指禁止料件和成品进出口。
*在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事保税维修业务可以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中的旧机电产品的进出口限制。
以加工贸易企业为例,为了符合这条新增标准,首先要在加工贸易和保税业务相关单证制作复核相关制度中增加此标准条款。【在手册/账册申报前根据相关法规确认产品是否为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其次在确认或复核单证的记录文件上增加禁止类产品识别的勾选项目,日常备案作业识别后留下勾选记录。作为这条标准的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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