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成品退换流程
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电子账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电子账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账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电子账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