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责任的来源
无船承运人投保责任险的来源大体可分以下三种:
(1)基于当事人所产生的责任
在海运提单(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无船承运人往往作为货物的托运人出现。此时,它将作为当事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承担首要责任,即负责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安全返回集装箱、以及赔偿因误报装船货物的性质和数量而引起的损失等。此外,无船承运人将面临的其它风险还包括:迟延交付货物、错误交付货物、无单放货、造成第三人财产灭失或损害、造成第三人死亡或重伤、移货费用、检疫和防疫费用等诸如此类的风险。
(2)基于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随着全程提单的出现,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可能要对整个运输合同负责。无船承运人作为当事人,其应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即从收到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其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当然,作为非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60条的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无船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从而使其责任形式发生变化。此外,中国《海商法》的“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中,除了对责任期间作出规定外,也作出了类似上述的规定,第104条规定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由此可见,无船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有很大一部分是这一类。
(3)基于共同海损的分摊而产生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被人们忽略的事实是,作为合同一方的无船承运人常常面临装船的集装箱及其货物需要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的情形。作为实际承运人的托运人,无船承运人可能会在实际承运人声明共同海损之后被要求提供共同海损的协议书。如果无船承运人负责装箱,却未对货物投保共同海损险,那么除非无船承运人提供共同海损协议书,否则被留置的集装箱不可能得以释放。这样,仓储费和租赁费将在共同海损理算期间和等待货主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书或协议书的时间中不断增加。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将陷入不得不参与共损分摊,否则可能被其客户诉之法院的困境之中。所以,这种责任来源也不能被忽视。
4、责任险的种类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在无船承运人责任险方面尚属空白,而在国际上则很发达。比较有名的是1968年在伦敦成立的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 transport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简称tt. club)无论从其规模,还是从其发展程度来看都是一流的。笔者将参考该协会的保险单之规定,结合国际上一些知名的保险公司有关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规定系统概括如下:
(1)对客户的责任
无船承运人所关心的主要责任问题是对客户的责任问题。一般来讲,大多数索赔来自货物的灭失和损害,有时也包括诸如检验费、客户遭受的利润损失等附带性的损失。尽管无船承运人通常在其行业条件和单证中排除承担附带性损失,但在投保的责任险中也应将其包含在内。此外,如果无船承运人承诺以承担比通常责任还大的责任时,例如申明价格的贵重或保证运输货物的时间等,则其应对多赔付给客户的那一部分费用另行投保附加险,其目的是保护无船承运人因其所赔付的数额超过其根据标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限制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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