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2020年间厦门某进出口公司进口木炭产品,漏报、少报低硫附加费及漏报燃油附加费、紧急成本费、旺季附加费等情况。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税10万余元,被海关处罚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有些公司在无意中会漏申报一些费用,如果有境外中转运输,还要注意在中转地的仓储,运费是否已经包括在进口申报价格内,如果未包括在内则在报关单上的运保费杂费的栏目内申报。广东地区经过香港中转运输很普遍,在香港发生的费用理应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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