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01659606 冯经理
首违不罚的案例
时间:2025-04-01    点击:35
合肥某知名的电路板生产企业,2020年至2022年间以32151900的商品编码(其他印刷油墨,关税率6.5%)向合肥海关申报进口油墨。经海关化验检查,油墨不含挥发性有机溶剂,应归入32159090(其他绘图墨水及其他墨水类,关税率10%)
企业因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金,按规定要接受海关处罚。但合肥海关引用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的条文,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参考: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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