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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险在进口合同中的应用(二)
时间:2023-11-20    点击:124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和总结,我们认为运输保险由买方国家的保险公司承保有着诸多优势。如仍以中保公司为例,有以下几点优势:
第一,可以避免 海运 及内陆运输二段投保而易造成的责任不清,索赔扯皮的现象。第二,保险范围可以从终止目的港延伸至合同现场,不另加收保险费。第三,索赔检验赔付较为方便,用户可以在当地保险分公司办理及申报。如需卖方补供货物的,当地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将赔款费用汇外商帐户。第四,索赔时效为二年。
四、给卖方的理由
在使用 cif 、 cip 条款签订进口合同时,买方可以如下几点说服卖方,要求在买方国内投保:
1.cif、cip合同条款下,合同价中已包含保险费用,故外商在发货时必须按每批货物 发运情况办理投保手续。
此条理由是反对有些外商以自己是大公司,本公司与保险公司有年度协议,不再每批投保,故不按合同规定每批办理投保手续,出具正式保单,而只提供保险证明书的做法。
2.cif、cip合同条款下,卖方是代买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买方,货物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如有货损发生,由买方自行复责索赔,卖方只是有义务协助买方,故卖方应尊重买方的意见。
3.合同的买方为中国用户,故由中国保险公司承保运输险是合情合理的,且更能方便最终用户。
4.中国保险公司目前都以国营公司为主,无论在资信上还是在实力上都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相比,且更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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