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态;
(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4)托运人名称;
(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
打通国内国际市场 3D玻璃晶片势头好——濠江海关助力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两个市场抢发展海关信用管理让自贸试验区企业尝“甜头”拱北海关无害化销毁一批涉案走私冻品汕头海关为无动力艇添“动力”杭州海关优质服务吸引“金凤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一 申请筹建(二)广州海关在出境邮递渠道查获246件侵权鞋包衣帽宁波海关节前服务忙 进口民生物资通关快